河南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修订)
(2019年10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HP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河南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联络校友、服务校友、服务地方、服务母校,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河南理工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国家建设及母校和校友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强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联合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河南省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河南理工大学校友会:
1.在河南理工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各个阶段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3.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河南理工大学理事会理事等;
4.不在上述范围,但与河南理工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的,经秘书长提名、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理事会备案,可授予河南理工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关心支持母校发展;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